(2017)川030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武彬与被告李东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武彬,李东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542号原告:龙武彬,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金,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武彬与被告李东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武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00元,由原告龙武彬承担。审判员 曹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梓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