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建武与彭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武,彭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373号原告:刘建武,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彭厚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建武与被告彭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武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厚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武撤诉。本案受理费2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刘建武负担。审 判 长 刘典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樊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