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棣华、杨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棣华,杨素娟,黄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吴棣华,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杨素娟,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显志,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棣华、杨素娟与被执行人黄显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