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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6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款扣划解冻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李方盛,向栩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军。被执行人李方盛。被执行人向栩景。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的(2016)鄂08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方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方盛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方盛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