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董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董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75号原告朱某,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董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姜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朱某诉被告董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姜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董某、姜某从原��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数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董某、姜某未出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2日,被告董某、姜某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二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未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应予确认,二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姜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董某、姜某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朱某承担20元,被告董某、姜某承担各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文玲审 判 员 刘则民人民陪审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