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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永济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与山西华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山西华正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济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南120号。负责人:林烽烨,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山西华正拍卖有限公司,住盐湖区人民北路御沁园小区25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高丽,经理。本院在执行永济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与山西华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