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曹中阳、孙艳丽、马艳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曹中阳,孙艳丽,马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韦东辉,行长。被执行人曹中阳,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孙艳丽,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马艳丽,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曹中阳、孙艳丽、马艳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