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道利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道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0号罪犯陈道利,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855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3年12月8日以(2003)闽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陈道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85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道利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道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道利在服刑考核期间,二〇一三年五月因故意挑衅他犯打架警告处分一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用香烟换新犯保暖衣扣3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70分,兑现表扬4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消费42446元,月均73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陈道利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较高。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陈道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道利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积极,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道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