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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XX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XX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XX罚金1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100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英烈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博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