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于成波、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波,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976号申请执行人:于成波,男,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成波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 胜 万审判员 牟 旭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十德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