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方斌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生于1991年7月2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方斌,男,生于1995年10月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申请执行方斌故意伤害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以(2016)云0622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方斌、赵桂林仔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廖某某的医疗费等损失6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方斌未履行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方斌已履行案款人民币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已领取案款人民币60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兰世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敏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