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瑞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259号之二申请执行钱春苗,女,1974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403041209,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矮凳桥欧洲城228号6幢1901室。被执行人李瑞宗,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2016)浙0324执22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宗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11号楼3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032811)。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宗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11号楼3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03281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孙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