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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恒久供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吕恒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5号热力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李晓冬,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恒久,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春,大同市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恒久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王   艳   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晋02民终908号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2016)晋0202民初2940号吕恒久诉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开庭审理,决定发回你院重审,在重审时注意查清以下事实:供热管道锁闭阀是否进行了改装,如进行了改装,是谁改装的?吕恒久室内的暖气是否改装过,漏水的原因是什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