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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廖友全与严志松、黄书容、严书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全,严志松,黄书容,严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16号申请人执行人廖友全,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严志松,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书容,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严书鹏,男,200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友全与被执行人严志松、黄书容、严书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三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以(2016)川1527民初798号案件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冉红(被执行人严书鹏之母)名下的川QE×××1名爵牌小型轿车,该车目前处于评估拍卖程序中。期间,申请执行人廖友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