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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昌林与高铁军、高铁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昌林,高铁军,高铁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966号原告:于昌林,男,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高铁军,男,5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高铁峰,男,48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昌林与被告高铁军、高铁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昌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客观原因,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昌林撤回对被告高铁军、高铁峰的起诉。审 判 长  辛国义代理审判员  姜世凯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