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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被告梅河口市如意永亮羽绒服装大世界、张美珍、辛立勇、辛树好金融借款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梅河口市如意永亮羽绒服装大世界,张美珍,辛立勇,辛树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3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法定代表人:翟凤娥,行长。被告:梅河口市如意永亮羽绒服装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张美珍,经理。被告:张美珍,女,梅河口市如意永亮羽绒服装大世界经理,住梅河口市。被告:辛立勇,男,梅河口市如意永亮羽绒服装大世界员工,住梅河口市。被告:辛树好,男,住梅河口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诉被告梅河口市如意永亮羽绒服装大世界、张美珍、辛立勇、辛树好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起诉的被告辛树好已去世,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的起诉。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76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煜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