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25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冉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起诉来院,因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明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