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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夏培俭、盖冬梅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夏培俭,盖冬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督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告:夏培俭,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盖冬梅,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夏培俭、盖冬梅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本案驳回申请。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