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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培全与蒲城篝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全,蒲城篝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培全,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东里村七组。被执行人蒲城篝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胜利街道。法定代表人钟定玉。负责人杨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培全与蒲城篝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241元、执行费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b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