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94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与王军、夏雪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王军,夏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德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夏雪春,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夏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军、夏雪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货款31861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王军、夏雪春承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苏F×××××、苏F×××××及苏F×××××车辆,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目前上述车辆均未扣押。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存款5000元。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319816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被执行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上述车辆早已抵给他人,不知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存款5000元及查封了暂未扣押的被执行人王军名下苏F×××××、苏F×××××、苏F×××××车辆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