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龙诉韩浩强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韩浩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337号原告:李龙,男,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浩强,男,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张颖,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与被告韩浩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借款人刘晗借原告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借款人及被告对上述借款期限进行了变更,约定借款人刘晗保证于2016年7月10日前清偿原告借款,被告担任借款人刘晗的担保人,承担上述债务风险。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归回原告借款,且借款人已无法联系,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浩强承担所担保的10万元借款中的8万元清偿责任,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被告韩浩强向李龙清偿4万元,下剩的4万元被告韩浩强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月底向原告李龙偿还不少于3000元(包含3000元),直到下剩4万元偿还完为止。二、本协议达成后,原告李龙不得向被告韩浩强主张剩余的担保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王兴平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