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贵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贵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56号罪犯张贵祥,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0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文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诉,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准予撤诉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效力。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及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贵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贵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