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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燕飞与孔凡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飞,孔凡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826号原告:高燕飞,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崔东村村民,现住。被告:孔凡落,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明集乡孔家灶村村民,现住。原告高燕飞与被告孔凡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燕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燕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飞负担。审判员  许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