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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培禄、苏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禄,苏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禄,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苏日锋,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张培禄与被执行人苏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533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苏日锋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张培禄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阴历8月15日之前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余款于2017年年阴历年之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禄与被执行人苏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