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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赵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用社,赵耀华,赵生,赵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住所地任丘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赵耀华,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生,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建光,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