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赵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用社,赵耀华,赵生,赵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住所地任丘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赵耀华,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生,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建光,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