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卞兴海、李永等与张树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兴海,李永,张树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623号原告:卞兴海,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李永,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树元,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兴海、李永诉被告张树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兴海、李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兴海、李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兴海、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兴海、李永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冬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