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23崔强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9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强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沁阳市。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强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崔强强以破锁入室的方式在昆山市百灵佳苑XX栋楼XXX室进门右侧第一间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宁某放在床上的白色OPPOA33型号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80元。另查明,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宁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强强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暂住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强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强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强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