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叶雷,吴翠翠,叶龙飞,叶东,冯春雨,李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叶雷,吴翠翠,叶龙飞,叶东,冯春雨,李光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650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负责人:甄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飞虎,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叶雷,男,生于1984年3月3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吴翠翠,女,生于1983年8月11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叶龙飞,男,生于1988年6月10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叶东,男,生于1983年12月14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冯春雨,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光耀,男,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与被告叶雷,吴翠翠,叶龙飞,叶东,冯春雨,李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