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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熊为邦与长沙县星沙零食国王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为邦,长沙县星沙零食国王食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23号原告熊为邦,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长沙县星沙零食国王食品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开元路筑梦家园住宅小区5栋107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为邦诉被告长沙县星沙零食国王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为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零食国王食品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为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为邦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零食国王食品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为邦负担。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