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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文旭诉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及张桂芳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旭,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张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03行初47号原告王文旭,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连喜,男,汉族,1942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世英,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冠慧,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桂芳,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旭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第三人张桂芳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旭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第三人张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旭负担。审 判 长 宋 武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周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