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文军与刘程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军,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程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军,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军。委托代理人:李琳,男,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程华,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尉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光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文军、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百年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2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文军、盛大百年公司共同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根据刘程华提交的《借款协议》第10.2条之约定:“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争议产生后三十天内争议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是争议各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中的被告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董文军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北京市海淀区,但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被告董文军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盛大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海淀区进而作出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裁定明显不当。刘程华答辩称,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4月8日,盛大百年公司注册地为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五层515,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载明其住所地仍为该处,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盛大百年公司对管辖权上诉的问题。因盛大百年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且一审法院也未裁定移送其管辖权异议案件,在此情况下,盛大百年公司对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实际上是以上诉的方式提出管辖异议,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规定。据此,本院对盛大百年公司的管辖权上诉理由不予审查。二、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条款,但应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争议产生后三十天内争议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违反了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定管辖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涵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等主要部门。本案中,作为二审期间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仅表明盛大百年公司租用了位于朝阳区幸福二村的房屋,该书证不足以让本院认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盛大百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盛大百年公司在刘程华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即为其当时注册地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五层515。三、盛大百年公司二审期间变更住所地是否影响本案管辖权的问题。2017年5月31日,盛大百年公司将公司住所地由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x层x变更为朝阳区清河营东路2号院3楼x层x。本案刘程华提起诉讼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影响。刘程华起诉时盛大百年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辖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刘程华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董文军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董文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心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