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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仁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仁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825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号。负责人:刘秀远,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熊仁秀,女,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仁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