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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田甜与王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田甜,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田甜。被执行人:王亮。申请执行人郝田甜与被执行人王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经网络查询及申请人提供,只有少量存款13661.00元执行到位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41413.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扣足本案执行标的后,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