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特某、孟某、哈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特某,孟某,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特某。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哈某。姚某与特某、孟某、哈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0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特某、孟某、哈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特某、孟某、哈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特某、孟某、哈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洪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