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良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良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503号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刘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范鹏,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立明,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良方,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雍彬,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良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48.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024.16元,鉴定费39000元,合计72024.16元,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叶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