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董德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2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董德敏,男,1967年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董德敏罚金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德敏应缴纳罚金1550元(含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1550元(含执行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