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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4执1610号被拘留人张涛,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芳申请执行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4执1610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涛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