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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58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在禾丰四季主题酒店喝完酒后,在酒店门口停车处驾驶其陕X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挪动车位,在倒车时与停放在酒店人行道上的宁Y号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陕Z号车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吴起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现场发现被告人白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带至吴起县医院抽血化验,将血样送往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8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酒店门口停车处倒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