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1842申请执行人魏忠发与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发,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魏忠发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申请执行人魏忠发与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498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忠发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42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