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唐祥、刘丽媛与李淑芬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祥,刘丽媛,李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唐祥,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媛,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淑芬,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祥、刘丽媛与被执行人李淑芬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定期存款尚未到期,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