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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沈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沈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异55号异议人(案外人)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河西中央商务区B地块南京新地中心。法定代表人沈朝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平,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一鑫,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南路450号亚斯.财富中心28层。负责人钱宗宝,该办事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魏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朝君,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申请执行江苏国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徐执字第007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全球国豪撤回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球国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张演亮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