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文宝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宝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765号罪犯陈文宝,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杭桐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文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楼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许某、俞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文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通过庭审、罪犯陈述、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罪犯陈文宝的服刑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减刑七个月。庭审中,罪犯陈文宝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本考核期内,该犯没收财产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尚有人民币162226.75元未追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24.20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170.87元。县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文宝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八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宝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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