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登攀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13号被执行人:方登攀,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方登攀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方登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方登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方登攀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方登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方登攀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登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