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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阜渝与新集诚电工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丰罗绝缘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阜渝,新集诚电工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丰罗绝缘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984号原告:李阜渝。被告:新集诚电工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琴,总经理。被告丰罗绝缘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彦慈,总经理。原告李阜渝与被告新集诚电工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丰罗绝缘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阜渝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阜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阜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阜渝负担。审判员  程杨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