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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臧瑞英与赵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瑞英,赵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03民初4672号原告:臧瑞英,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田雪,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民,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臧瑞英与被告赵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赵爱民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臧瑞英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赵爱民今借臧瑞英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如逾期还款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等)。每月从工资中扣2000元,从2016年1月份开始扣。借款人赵爱民。”原告臧瑞英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两万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借款人民币8000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承担自2016年10月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爱民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臧瑞英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臧瑞英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应按年利率12%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还款项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招立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