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立冬、裴道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立冬,裴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立冬,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裴道云,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再审申请人蒋立冬因与被申请人裴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923民初44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蒋立冬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未实际交付,蒋立冬与裴道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款来源系蒋立冬与其他股东发起成立的盐城龙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差欠东沟镇政府规费575000元,而东沟镇政府差欠案外人朱建永575000元,两者相抵,龙达公司差欠东沟镇政府债务转为差欠朱建永,朱建永又将龙达公司债务转移给被申请人裴道云。在裴道云的要求下,蒋立冬出具本案借条,当时约定事后加盖公司印章,后裴道云不配合,导致未能在借条原件上加盖公司印章。龙达公司四名股东形成决议,本案债务由公司股东分担。原审调解时,申请人蒋立冬不能理解调解协议真实含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裴道云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蒋立冬捏造事实,裴道云与蒋立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龙达公司无关。立据后至今也未加盖龙达公司公章,蒋立冬本人曾陆续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公正裁判,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裴道云受让案外人朱建永享有的蒋立冬的债权,蒋立冬向裴道云出具借条,并在原审调解前后均有还款。蒋立冬提出该债务系龙达公司债务,其系职务行为,债务应由龙达公司偿还的理由,裴道云对此不予认可,借条中亦无龙达公司公章,且自立据之日直至本案调解时长达5年时间,蒋立冬未有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借条,使该债务归为龙达公司债务。蒋立冬作为成年人,协议中已明确载明蒋立冬偿还借款,其应当意识到在调解协议中签字所产生法律后果。蒋立冬称龙达公司形成决议,由各股东分担借款。该决议不具对世效力,不能约束外部债权人。原审调解时未违背自愿原则,是否显失公平亦非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定情形。综上,申请人蒋立冬提出原审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其与裴道云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调解显失公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立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中审 判 员 徐寿海代理审判员 郝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