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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叶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777号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元帅,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XX. 原告叶XX诉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000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主张为朋友。 二、被告借款用途:原告主张为生意周转需要。 三、借款款项的支付情况:2014年10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个人账户。 四、双方有无借款合同或借据: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签名按手印的《借据》显示,叶XX今借给我林XX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从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 五、有无约定利率:上述《借据》显示,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六、被告有无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主张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22日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50万元;被告已还清2016年8月16日之前的利息。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据》、《中国农业银行无卡/无折活期存款业务回单》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计算方式:100万元-50万元(已归还)。关于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16日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X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16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070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9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昂(兼) 书 记 员 陈 宝 玲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