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招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招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425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幢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新,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被告:曾招福,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招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丰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