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崔长权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权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长权,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中专文化,仁爱家和(北京)康复辅具科技有限公司大区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逮捕,5月4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长权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长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崔长权在任仁爱家和(北京)康复辅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爱家和公司)大区经理期间,为了获得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康复器材采购项目,分四次送给市残联康复部部长兼辅具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市残联教育就业部部长兼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江某现金286300元,承接到相关项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长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长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系机关法人,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具服务中心)系市残联举办的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2月起,江某(已被判刑)先后担任市残联康复部部长兼辅具服务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市残联教育就业部部长兼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主管残疾人辅具配置、残疾人康复业务、残疾人就业等。被告人崔长权系仁爱家和(北京)康复辅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爱家和公司)大区经理。为了获得市残联的康复器材采购项目,崔长权分四次送给江某现金286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崔长权在得知市残联有辅助器具采���计划的消息后,向江某表示希望市残联采购仁爱家和公司的产品,并表示事成会对江某表示感谢。2013年6月,市残联与仁爱家和公司签订了合同,仁爱家和公司承接到市残联辅具服务中心辅具展厅156674元辅具及29480元评估设备业务。9月上旬的一天,崔长权为感谢被告人江某的关照,在长沙市八一路好食上饭店吃饭时送给江某现金22800元。(2)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崔长权为感谢江某在之前承揽辅具服务中心2013年“辅具适配进家庭”项目621872元辅具及11245元的康复器材业务中的关照,在湖南省旅游局门口江某的车上送给江某113000元。(3)2014年5月底的一天,崔长权为感谢江某在之前承揽辅具服务中心为湖南成才培训学校采购的40000元残疾人辅助器材业务中的关照,在长沙市八一路好食上饭店吃饭时送给江某7500元。(4)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崔长权为感谢江某在之前承揽辅具服务中心2014年“辅具适配进家庭”项目597849元辅具及5700元的轮椅业务中的关照,在长沙市蔡锷南路天心阁附近江某的车上送给江某143000元。2016年3月24日,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到广东省广州市将崔长权带回长沙接受审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崔长权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崔长权的身份。2、到案经过,证明崔长权到案的经过。3、仁爱家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崔长权的劳动合同书,仁爱家和公司的章程、考核管理制度等,证明崔长权系仁爱家和公司的大区经理,及该公司对于销售业务提成的���关规定。4、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关于崔长权开展销售业务的提成和公司支付的情况说明等,证明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5、受贿人江某的职务身份证明材料、市残联涉案产品采购项目的签呈等,证明江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关产品采购项目中有呈批权限。6、(2016)湘01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江某已被判刑、已退缴全部受贿款的事实。7、涉案产品订购合同、结算证明等,证明涉案的合同款已经结算清楚。8、证人张某、罗某的证言,证明市残联辅具服务中心的“辅具适配进家庭”等项目的采购、审批流程等,崔长权的仁爱家和公司在市残联有辅具采购项目,江某是辅具中心的领导,曾经表态说仁爱家和公司的辅具比较好��后确定了“辅具适配进家庭”等项目由仁爱家和公司供货。9、证人索某的证言,证明崔长权是仁爱家和公司的大区经理,及仁爱家和公司与市残联的业务开展情况。10、受贿人江某的证言,证明其四次收受崔长权好处费的事实。11、被告人崔长权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长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8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崔长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崔长权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适用原法条的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崔长权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长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崔长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贞英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玲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