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尚宝详与包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宝详,包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697号原告:尚宝详,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居平,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云才,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池,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宝详与被告包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宝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居平、被告包云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宝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12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包云才辩称,该债务是赌债,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尚宝详提交的欠据一枚、营业执照一份、银行流水单二份、及当庭陈述笔录予以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当在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此笔债务为赌债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云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尚宝详偿还借款12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包云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娜 来自